灵宝市农发行原客户经理何某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97400元,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297400元,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何某辉利用担任灵宝市农发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收受断密涧河河道治理项目部财务人员陈某某送的5千元现金和2.4万元超市购物券、6千元衣服购物卡及5400元鲜花卡。
2011年6月份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辉利用担任灵宝市农发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收受断密涧河河道治理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吉某某送的20万的好处费和7千元的购物券。
2012年年初左右,被告人何某辉利用担任灵宝市农发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介绍郭某某承包断密涧河某工区工程后,收受郭某某现金5万元。
被告人何某辉因前两起犯罪被侦查机关讯问后,主动供述了收受郭某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
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罪行,并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其其他受贿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辉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