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诉讼调解力度,实现纠纷各方利益最大化。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应尽可能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在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使纠纷各方实现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
注重司法公开,强化裁判说理,提升司法公信。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积极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三门峡法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通过开展“阳光司法”消除人民群众的误解、抑制谣言。充分利用裁判说理分开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消除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达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
注重“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案件宣判后,在三门峡法院并没有最终结束,承办法官还要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在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作出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如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也与我国法官传统形象相符,更是人民法院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判后答疑作为一项司法实践,虽然具有一定的事后性,但它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以及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基于传统文化和普遍心理预期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力求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