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于老板为其开车仅十余天,就抱怨老板失信,不管吃住,不给工资,趁开车送老板到理发店理发之机,心生不轨,盗窃车内的现金。三门峡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4月中旬,河南卢氏县人任某某雇佣湖北云梦县人田某华当其司机,许诺管吃管住,月薪2000元。被害人任某某将田某华安排到卢氏县城某宾馆住宿,却不给宾馆结账,也很少过问田某华吃饭,田某华对此逐渐心生不满。当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华驾驶其雇主任某某的宝马轿车,载任某某至卢氏县莘源路某理发店,趁任某某进店理发之机,将车内现金27100元盗走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华将花费剩余赃款12000元退缴侦查机关,其亲属退赔现金16000元。后卢氏县公安局将28000元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华案发后退缴赃款12000元,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16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某华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