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9时许,程某驾驶豫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天池镇天池村西金阳光超市处,与行人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起诉,要求程某赔偿各项损失15968元。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程某赔偿高某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8677.23元。判决后程某认为高某现年已67岁于国家规定的老年人范畴,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原审判决误工费错误。请求改判不承担误工费1814.23元。
二审经阅卷认为,高某虽已67岁,但一审高某提供有在家以种植为业的村委证明,结合农村居民以农业为生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程某支付高某误工费1814.23元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小,双方矛盾不大,双方居住地相距不远又将近年关的情况,一方面对程某的代理人讲解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法律,阐明一审判决的合法、合理性,一方面给高某的亲属作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以8500元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