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要购买毒品,还要帮助联系购买,返回途中被当场抓获,触犯法律获刑。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15时许,李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助购买毒品,并交给其300元。后李某某驾驶轿车带着李某甲到义马市高速路口下来往西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向南约1公里左右的路边,由李某某联系“小伟”,并从“小伟”处购得300元毒品交给李某甲。二人遂返回渑池,在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转盘西南角老法院门口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甲身上起获疑似毒品0.28克。经鉴定,送检的查获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购买少量毒品仍为其居间介绍、代购,系毒品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