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成功调处一起由于金融危机而产生的企业合同纠纷,使原被告双方企业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满意。
2007年7月,原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迈永安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氧化铝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向原告购买32万吨氧化铝。其中,约定2008年1至12月每月均匀提货5000吨。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铝业持续低迷。2008年10月17日,被告河南中迈永安铝业有限公司暂停营业,双方合同履行也因此停滞,原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在数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之后,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0余万元及继续履行合同等责任。
案件开庭后,针对该案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不在本市,调解过程颇为艰辛,承办法官不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做足了析法释理工作,还不厌其烦的通过电话传真交流、电子邮件通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过法官们全程的耐心调解,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并各自提出了调解方案,经协商后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及赔偿款项的数目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350万元,双方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补齐合同履约保证金450万元,并于2009年12月份恢复生产。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