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携带工具,窜至灵宝山区,架设电网偷猎野兔,谁知电线接地着火,造成森林火灾。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有期徒刑三年,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系灵宝市某乡农民,农闲时节,二人无所事事,遂商议一起到附近山上“搞点”野味。经预谋,2013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窜至灵宝市某乡庄里坡村周家山自然村,使用逆变器、电瓶、铁丝、铁杆等架设近600米的电网打猎。逆变器可以把电瓶输出的电压变至8000-10000伏,如果有野兔碰到电线,就会把野兔电死,同时逆变器箱子里会发出滴滴的报警声。当日20时许,二人刚把电通上,就听到机器报警。二人想着电到野兔了,就断了电源,沿着电线上山寻找猎物。在周家山自然村三亩疙瘩处发现因电线接地引起草坡着火,二人扑救不及,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处过火面积为354亩,其中未成林地184亩(折合12.27公顷),宜林荒山170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刺槐、核桃等。
本次失火所过火未成林地的核桃树系唐某某栽植,因本次失火致核桃树不同程度损毁。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家属共同赔偿唐某某损失35000元,取得唐某某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山系初犯、偶犯;失火后积极救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赵某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赵某山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山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