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司职工因公死亡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某系灵宝一家大型果汁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1月10日,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时身体感到不适,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部门认定王某某为非工(亡)伤。王某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要求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最终变更了原工伤认定,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亡)伤。王某某家属因用人单位在王某某工亡认定及赔偿金问题上久拖不决,与公司产生了较深矛盾。后王某某家属多次向灵宝市政府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双方虽经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灵宝市法院一审判决,但王某某家属对结果不满意,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各项费用。
案件开庭前,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找准调解方向,制定调解方案。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向家属讲解工亡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当庭放弃了部分不合理诉求。庭后调解时,合议庭着重在工亡赔偿数额方面做用人单位的工作,使其明白企业发展不仅要靠市场,关键要靠人,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最终用人单位向王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