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7月25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1月,李某在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中,将刘某等人多次盗窃的电缆、废铁等物资予以收购,其在收购时虽发现刘某等人所出售的物品非常可疑,但由于价钱可以商定且利润丰厚虽多次予以收购,共计付款12350元。后经鉴定其收购的物品价值22440元。案发后其有悔罪表现并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当知道刘某等人所出售的物品为犯罪所得脏物,而不予核实即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我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依法给予惩处,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