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因贩卖铝石与他人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儿子纠集朋友经预谋后大白天将他人轿车强行拦截,并手持钢管对轿车及他人进行殴打致伤。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李××、沈一x和沈二×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杨××母亲贺××与义马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曾因向渑池希望集团供应铝石产生经济纠纷。2012年10月22日12时50分,被告人杨××纠集被告人李××、沈一×、沈二×,经预谋后,驾驶豫MP7780白色途观越野车和豫MG5707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在渑池县会盟路转盘北新华北路干道上,强行拦截邓×驾驶的××公司豫MG5626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以该车曾跟踪杨××母亲为由,持钢管对该车进行打砸,并将邓×及车乘人员王××、韩××打伤,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雪佛兰轿车车损价值5520元;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韩××头部软组织损伤,王××头部及左上肢软组织损伤,该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沈一×、沈二×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本案诉讼过程中,杨××亲属赔偿被害人邓×、王××、韩××经济损失各40000元,并与××公司就车损自行协商进行了赔偿,××公司与邓×、王××、韩××对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李××、沈一×、沈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5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达到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标准,破坏了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故杨××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沈一×、沈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庭审中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李××、沈一×、沈二×从轻处罚,对杨××酌情从轻处罚,杨××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杨××无犯罪前科,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