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与朋友在理发店内喝酒、聊天,中途朋友出去上厕所同他人相撞发生争执,看朋友拿刀行凶不加拦阻,反而手持啤酒瓶仗义出手帮助。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高×、吕××(另案处理)等人在渑池县海露大街××理发店内喝酒、聊天。8月2日0时许,吕××出去上厕所时,在理发店门口与被害人刘××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后吕××返回店内拿出一把刀将刘××左手虎口等部位砍伤,刘××随后将吕××按倒在地,高×持啤酒瓶砸刘××后脑部,刘××挣脱后离开现场,并报警。经义煤集团总医院诊断,刘××左手拇长屈、短屈肌腱断裂,拇对掌肌损伤等。8月12日,吕××亲属赔偿刘××经济损失21500元,刘××对高×、吕××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伙同吕××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