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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酿火灾 投案自首减刑责

  发布时间:2014-02-10 11:06:41


    初春,男子到自家地里整地,为便于操作,便将田中玉米秆分堆燃烧,不料失控引着山火。三门峡卢氏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芳有期徒刑2年。

    2013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芳在卢氏县某镇某村某组马家山责任田里整地,在将地里的玉米秆分堆燃烧时,不慎将田边的马家山林坡和连沟林引燃。经当地村民扑救,当天18时许将大火扑灭。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0.4666公顷(折合157亩)。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芳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芳在其责任田焚烧玉米秆,过失引燃林坡引发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10.466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芳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芳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芳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七)失火罪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案件警示:秸秆焚烧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是PM2.5的重要污染源,危害人体健康,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火灾等危害事件,政府一直严令禁止。但因诸多因素制约,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在对此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同时,政府今后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深入农村,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进行科学引导,如用秸秆做沼气原料,制作草编工艺品,或加工成食用菌基料和沤造成有机肥等,真正做的“变废为宝”,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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