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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闪婚背后的彩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02-17 09:17:13


    春节闪婚背后的彩礼怎么办?

    春节回家结婚,对于一些剩男剩女的“恐归族”来说是一个错的选择,既不耽搁打工,又显得更喜庆,更重要的是再不用听年迈父母和亲朋好友们无休止的唠叨和盘问。然而,倘若为了结婚而结婚甚至闪婚,则注定为婚后生活埋下隐患……

    身边的事儿

    家住义马市的李大姐就像电视剧里的马大姐是一个热心肠,2012年的春节,当她听说邻居家的二女儿赵某过了年就28岁,如今仍待字闺中,家人老人对孩子的婚事可谓是操碎了,急白了头。看着赵某清秀俊美的模样,李大姐突然想起自己老家的邻居张某年龄与赵某相仿,仍是单身,且年前刚随单位集资团购一套70多平米的新房,便有意撮合。于是,通过李大姐的串针引线,赵某和张某也见过几次面,但因两人生活并不一个地方,更多的是通过电话联系。很快,二人便开始谈论结婚事宜,先是按照女方家的风俗举行了一个定婚仪式,商定在2013年春节前的2月6日(阴历腊月二十六)在赵某的老家举办婚礼。后来,经过几次电话联系,当张某得知赵某已将新房子精装好,便于2013年的2月4日和赵某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月6日如约在赵某的老家举办的结婚仪式。然而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2月13日(阴历正月初四)随赵某回到单位住处才发现,赵某电话里说的精装新房与自己心中想的差距太大,面对“根本就无法住人”新房,张某认为赵某之前说的都是荒话,感到没有丝毫安全感,一气之下便回了娘家,并于3月13日向义马法字提起离婚之诉,要求解除这段存续不足两个月的婚姻生活。在诉讼中,赵某提出自己结婚时曾分两次给付张某礼4999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彩礼。

    结果

    义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2013年2月4日结婚,3月份就起诉离婚,双方结婚时间短,并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酌定40000元为宜。

    法理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虽然原告辩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并不是没有共同生活。”但法院经庭审合议后认为,解释中的“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在此,法官善意提醒,真诚、信任、尊重和理解是一切婚姻的基石,没有感情基础的“闪婚”有时往往是品尝苦果的开始,请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男女女们能慎始善终。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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