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8月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85岁的马老汉将自己51岁的养女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挽回了当事人双方的50余年亲情。
原告马老汉诉称,他于1958年在被告8个月大时将被告收养,并将其抚养成人,在他年龄大了以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在被告大儿子的婚宴上宣称其姓张,也不向其敬酒,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马老汉于1958年收养一8个月大的女婴取名马晓菲,并将其抚养成人。马晓菲1982年开始在某公司干临时工,1987年为接期生父的班参加工作,改姓张,全名张晓菲。1995年4月8日,马老汉与晓菲夫妇签订了赡养协议,并经灵宝市公证处公证。2001年4月马老汉写下遗嘱“按照公证协议,在其过世后,全部财产由晓菲夫妇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晓菲夫妇在生活上一直给予马老汉关心和帮助,并为其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双方相处一直比较融洽。2008年11月20日,在晓菲长子的结婚宴席上,主持人宣布晓菲夫妇姓名时将其念为张晓菲,马老汉对此表示不满,并且马老汉认为晓菲夫妇当天对马家的亲属敬酒不周,因而生气、伤心,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50余年,原告对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被告对原告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双方感情尚好。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原告于1987年为参加工作而改姓,原告应该知情的。原告以被告姓张不姓马,被告在其长子婚礼上未给原告敬酒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理由不能成立,且原告仅被告一个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更利于原告的晚年生活,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