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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2-26 10:07:29


    2013年,三门峡渑池法院实行绩效量化考核以来,发回重审案件及改判案件数均呈下降趋势。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由2012年的37件下降至2013年的28件,改判案件数由2012年的35件下降至2013年的10件,同比分别下降24%和71%。在全市法院该项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  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

    1、上诉案件数上升,发回案件数减少。上诉案件数由2012年的262上升至2013年的279件,同比上升6%;发回重审案件数由2012年的37件下降至2013年的28件,同比下降24%。

    2、发回重审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数量较多。2013年发回的28起案件中,民商事案件24件,刑事案件4件,民商事案件占总数的86%。

    3、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但性质较为集中。其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22件,其它类型案件6件。

    二、发回重审案件长期存在的原因

    1、案件质量不高,实体或程序上存在部分问题。有的案件存在诉讼主体不合格、证据未经质证、鉴定程序不合法等程序错误;有的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当等实体错误;还有认识不同,适用法律有异议等情况,导致发回重审案件依然存在。

    2、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上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与司法能力明显滞后,对一些复杂案件的驾驭能力欠缺,业务素质及办案技巧有待进一步提高。

    3、对发回重审案件重视不够,把关不严。合议庭意见多以承办人为主,合议庭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司法理念或认识上的差异,部分案件存在审查不细,对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更正,致使案件质量不高。

    4、案多人少矛盾长期存在,法官压力较大。由于民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涌入法院,2013年,该院受理各类案件3764件,全年结案最多的法官审结239件,加之绩效考核及流程管理对案件审限的要求等,致使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疲于应付。

    5、部分审判人员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法官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关注及思考,对新法律、新理论、缺少学习和钻研,缺乏细心严谨的态度,

    三、改变发回重审现状的建议

    1、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重视力度,完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措施,定期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评议,避免程序和实体上出现错误;加强立案阶段对案件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因素的实质性审查,努力减少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

    2、加强学习沟通,统一认识,提高案件质量。将业务学习常态化,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对疑难、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加强上下级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促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的统一,降低发回改判率。

    3、强化责任,严格把关,作好服判息诉工作。通过案件评查、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办案法官的责任心,严把案件“出口关”;采用逐级答疑等方式,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工作,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4、拓宽思路,加大多元化调解力度,力求案结事了。要积极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吸纳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等资源拓宽多元化调解的工作思路,综合兼顾,多方施力,促使当事人双方由“对立分歧”走向“协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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