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缓刑期内多次实施盗窃 撤销缓刑坐牢三年六月

  发布时间:2014-02-26 10:08:24


    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可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好好做人,却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触犯法律入狱三年六个月。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伙同杜一×、侯××、杜二×(后三人已判决)到义马市银杏路××塑胶有限公司车间,盗窃聚丙烯原材料193千克,当天晚上,该四人又到渑池县仰韶镇后洼村一麦场里盗窃一台打麦机,后将聚丙烯原材料和打麦机销赃于义马市下马岭村邵××处,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68元,案发后打麦机已追回。

    同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伙同杜一×、侯××、徐×(后三人已判决)到新安县铁门镇高平310国道边孟××摩托车停放处,将高×的红色中宇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徐×以900元将该车买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7月4日下午,被告人宋强伙同杜一×(已判决)、侯××(已判决)、玉×(身份不明)到山西省垣曲县古城镇旅游区内将安××的一辆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卖给张×,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1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所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8362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