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好友在楼上做饭之际,将好友的手包装进自己携带的大包内带走占有,后将好友购物卡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兑换积分、充值消费多次。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姚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姚一×趁赵××和姚二×在“××琴行”楼上做饭之际,将赵××放置在琴行内西侧单人沙发上随身携带的草绿色手包装进自己携带的大包内,手包内有现金3000元、黑色三星S3930C滑盖手机一部、赵××身份证、鸿泰购物卡、储蓄卡等物品。当晚9时许,姚一×将盗窃财物带至渑池县文化路中段租住屋内将财物取出后,将手包扔弃,后持赵××及其本人身份证到鸿泰购物广场将原持有人为赵××的卡号为:6907****的“鸿泰好当家”购物卡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兑换积分、充值消费多次。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422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一×盗窃被害人赵××黄金手链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其物品被盗,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故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一×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