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形容集体智慧的过人之处。但现实中却有这样三个人,不想出力又想发财,结果一同选择走上犯罪道路。原来有一天,三人在某小酒馆酒过三巡后,为了快速发财,协商确定了一条快速发财的捷径,并暗叹此计之妙。经过踩点,成功绑架了他人未成年的孙子,向他人勒索88万元钱财,孰料他人报警,不久,三个正做着发财大梦的人均被警方一一抓获。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林某,男,家住河南省义马市某村,无业。藏某,男,家住河南省义马市某村,某煤矿综采队工人。杨某,男,家住河南省义马市某村,无业。2008年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3年5月28日,三人因涉嫌绑架犯罪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藏某、林某和杨某三人多次闲谈时商议绑架人质快速发财一事,期间杨某提议“开收购站的有钱”,大家便锁定绑架老王收购站王某的孙子王小某(系未成年人),后被告人多次进行踩点、跟踪收集其行踪。2013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藏某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在义马市某村街道发现被害人王小某后便打电话叫来林某。随后,藏、林二人乘王小某独自上厕所之机,将其强行抬到被告人林某驾驶的轿车黑色大众车上,并采用套头,绑手的方式防止其辩认和抵抗,后将王小某藏匿于义马市某村废弃通风道内。期间,林某驾车到义马市东工地购买了新移动电话卡,并将绑架王小某得手的事情告诉了杨某,并让杨留意王家的动向。傍晚,藏、林二人又驾车将王小某拉至藏某家中,林某用新购买的移动电话卡先后给王小某的爷爷、母亲发送了勒索88万元赎金的短信,当晚杨某也主动打电话给林某告知了王家的情况。次日,林某驾车又在义马火车站附近给王小某的母亲高某拨打了勒索电话。5月28日凌晨,被害人王小某被警方解救。
根据查明的事实,义马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作案手机一部、黑色大众牌轿车二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二审改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遂依法予以确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藏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他人880000元财物为目的,采取抱、绑、毛衣套头等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