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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高运费运输赃车 构成掩饰隐瞒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4-02-28 09:43:27


    明知运输车辆系盗窃所得,可为挣高额运费敢冒险违法,窃贼被抓运输者难逃法网。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周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2013年2月20日晚,田×、邓××(二人已判刑)在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北门6号楼与8号楼间的过道内,盗窃杨××白色豪爵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4092元。被告人周一×明知所运输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伙同其父周二×(已判刑)驾驶豫DMU059白色江淮厢式货车将该车运至洛阳市,田×销赃于他人。

    同年3月2日凌晨,田×、邓××在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8号楼2单元过道内,盗窃黄××银灰色本田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4480元。盗窃周三×枣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1804元。盗窃贺××红色立马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858元。被告人周一×明知所运输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伙同周二×驾驶豫DMU059白色江淮厢式货车将该车运至洛阳市,田×销赃于张××(已判刑)。。案发后张××退赔失主2662元。

    另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周一×到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一×明知是赃物仍帮助运输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周一×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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