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骑车上路,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撞倒,现场拨打“120”急救,并拨打“110”报警。碰撞致行人死亡担全责获刑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3年7月28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董××无证驾驶豫MVR156号二轮摩托车,沿渑池县英豪镇槐树洼村至英豪镇政府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英豪镇苇元洼村南150米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陈××发生碰撞,造成陈××死亡的交通事故。8月1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在案发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8.5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