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陕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标的额为5元的案件,为双方近两年的纠纷划上了句号。
阳某于2011年9月9日在某通信公司办理号码新入网业务后享受套餐服务,其中包含4个月的免费短信包业务。免费使用期过后,通信公司即收取每月2元短信包业务使用费,阳某认为通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收取该费用不合理,遂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阳某提起诉讼。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该短信包业务为格式合同,加重使用者的责任,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判决通信公司退还所收取的短信包业务使用费5.38元并支付阳某交通费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通信公司未履行判决,阳某2014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执行,通信公司履行判决后表示今后一定规范业务,提升为用户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