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诉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为构建和谐社会,研究涉诉信访的现状,探究涉诉信访的陡增原因,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途径,改革和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目前涉诉信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信访现状形势严峻
信访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诉信访则仅指与司法机关有关的信访,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有意见,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有意见,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执行措施有意见等等。由于目前信访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涉诉信访形势愈加严峻,已经由信访发展到人访、群访、暴力上访、有组织性上访……,其中依法上访和违法上访相交织,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相混杂。由于对有理上访的未能得到及时地纠正,对无理上访的没有得到有力的制裁,导致上访现象日趋严重。
目前,涉诉信访案件由于制度不完善,出现以下三种状态:
第一种状况是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均无错误,有的案件当事人不学法、不懂法,无理缠诉、恶意上访,特别是有些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策划下群体上访,纠缠不休。
第二种状况是有些当事人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因上当受骗而吃了亏,在诉讼中却因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而导致败诉。这部分上访的当事人不懂得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道理 ,一味上访 , 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种状况是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确有错误而得不到纠正,导致当事人上访。产生错案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案人员政治素质低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二是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办案中粗枝大叶,草草结案;三是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差,主观上想办好案,却办成了错案。
二、涉诉信访陡增的主要根源剖析
涉法信访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是市场经济、社会变革、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现象。应该相信我们的司法队伍在整体上是好的,我们的司法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不能因为有信访问题的发生就把司法队伍看得一团漆黑。所有的信访案件中大多数案件还是正确的。而那种“当事人有意见就是案件有问题”的看法是书生意气 ,是脱离实际的。目前最大的原因是信访机制不合理,造成信访挑战司法权威。笔者认为,产生涉诉信访骤增问题的根源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并未深入人心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但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弱,当事人普遍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理解。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法规,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由于经济所限,还请不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地申诉,到处上访。还有些当事人误认为法院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诉讼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
(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还影响着人们的心理
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冤,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张。历史上,拦桥告状、赴京喊冤的故事不胜枚举。这种文化传承到今,便是上访鸣冤。受这种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群众败诉后,自然而然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希望遇到能“管”法院、“管”法官的更大的官来为自己申冤。
(三)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引起涉诉信访案骤增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法院队伍素质、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群众的要求存在距离。一是案件质量有问题。少数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看不出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的原因,进而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而上访。
二是有些案件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引起上访。如合议庭审理案件成独任、该回避未回避或裁判文书判决与诉求不相符等等,所有这些,程序上的瑕疵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
三是有些案件久拖不决,翻“烧饼”,长达数年反复判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数不少的案件是执行工作,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和村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或逃之夭夭,使生效判决十余年无法执行,从而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而引起重复上访。
(四)法院队伍审判作风欠佳引起上访
有一些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审判作风欠佳。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诉;有些当事人上访的起因并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见,而是因个别审判人员在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冷淡,缺乏对当事人做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到处上访。
(五)社会根源是涉访信访案增多的根本原因
申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一些问题发展和积累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分化、调解。由于政策和法律与经济发展不配套,各种社会予以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突出表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拆迁纠纷、移民安置纠纷等等。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使大量人员失业、下岗,企业改制、破产等一些举措,涉及到劳动、社会保障问题。这些矛盾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法院是裁判争议的最后一道司法机关,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诉讼外的问题,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或者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如果通过司法途径不能正确加以解决,往往会引发各种上访案件。
(六)信访机制欠缺是涉诉信访案骤增的主要根源
一是法院信访处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法院存在重审判、轻信访现象,信访人员配备和物质装备落后,与最高法院对信访工作“思想认识到位、机构职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物质保障到位”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信访工作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面对大量没有能力处置的信访任务,上级法院只能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将信访案件层层批转回基层法院,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的“怪圈”。信访申诉人一封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不高,让他们感到告状无门、无处申冤,产生与法院的对立情绪。
二是没有建立健全信访考评和信访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目前,信访考评机制反而滋长了上访老户的气焰,使赴京上访,越级上访与集体上访成为地方政绩考评的一大内容,形成了愈压愈盛的恶性循环之趋势,使信访、上访胆敢挑战司法权威。总之,对违法上访、无理缠诉的当事人制裁力度不够,打击不力,导致个别人产生“上访有理”、“法不治家”、“上访挑战司法权威”、“闹人孩子多吃奶”等错误观念,其结果是上访者越来越多,导致涉诉上访恶性循环。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涉诉信访案件骤增的根源主要是社会问题及信访机制不健全所致。对于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不在本文论述中,本文仅对法院如何从内部监督机制上谈一下从源头上遏制涉访信访上升趋势的几点建议;重点谈一下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上最终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提出拙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上升的趋势
首先,要在法官队伍中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即树立“和谐司法”的审判观,把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着眼于和谐社会目标的要求,把审判工作、信访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中去研究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调解与判决相统一,法、理、情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改进审判作风,坚决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和推诿、扯皮、拖沓等现象发生,做到文明司法、公开公正司法,这是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最主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的需要。
再次,最重要的是提高全体法官的司法水平。一是案件实体处理要公正,程序运作要规范。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二是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不仅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还要做到论证充分。要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清楚全面地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让当事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分辨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这不仅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能够避免当事人因看不懂裁判文书或对处理结果不理解而形成上访。三是要加强调解,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要在观念上强化调解意识,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就要力争调解解决。要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和能力,在遵循调解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的原则下,通过调解促使纠纷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上访重访。四是加强执行阶段矛盾化解的力度。要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最大限度支持的同时,对确实不能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要承担的执行风险及法院所做的努力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耐心解释,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予以理解。
(二)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涉诉信访案件大幅度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首先,改进和完善信访考评制度。必须树立依法信访、上访的理念,对信访工作考评不能以信访、上访数和赴京上访数多少取优劣。众所周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超越法律范围。对违法上访,越级赴京上访数量作为各级法院和行政长官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是不科学的,也是与依法治国相背的。如果一味迁就涉诉违法越级赴京上访者,很可能使个别上访人进一步提出不正当要求,以期谋取没有法律依据的私利,这正是上访挑战司法权威,闹人孩子多吃了奶,与依法治国方略相抗衡。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对涉诉信访者,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无理缠诉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息诉罢访的思想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者,甚至借上访之名破坏安定团结造成违法犯罪的,要给予必要的惩戒处理,最终达到“依法纠正一批,教育息诉一批,稳定控制一批,惩戒处理一批”的目标。对恶意缠访的,在经济上不能让其获取非法的利益,消除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而得到非法利益的想法,打消其继续信访的念头;在接访行为上,对不通过正常程序、途径信访的或多次重复信访的,要与正常信访人区别接待,对缠访人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要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涉诉信访人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法律渠道要求去解决问题,确保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其二,改进和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上访中发现的错案,实行倒查制,谁办错案引起上访的,必须重罚,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要领导包案,将解决遗留问题纳入绩效考核目标中,从机制上确保遗留问题的解决,为解决新问题积累经验,排除障碍,打好基础,使信访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对于新发现的上访、信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实行一案双责,即领导负总责,承办人负首办责任,对造成越级上访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其三,建立上访、信访信息排查预警制度。所谓信息排查预警制度是指从立案、审理到执行,以及申诉等办案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建立信访信息的收集和预警、预报制度。法官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通过其语言、行为发现有信访苗头或信访迹象的,在思想疏导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填写制式表格,交信访接待室登记备案,并报送给院领导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或责成有关人员协调社会力量妥善化解纠纷。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负责跟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进行反映。
其四,改进和完善下访、接访、初访制度。院长、庭长要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可以预约接待,也可和办案人员“下访”,使信访案件在初访阶段就能妥善解决。将定期值班接待与下访、预约接待相结合,能畅通信访渠道,方便当事人反映问题。
其五,要建立和完善上访信访听证制度,将案件事实、双方证据暴露在“阳光”下,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口服心服。听证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强化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其六,要建立上访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法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联席会议,取得各单位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并对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在分别接待工作中统一口径,以加强对上访人息诉罢访的说服力。召开相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联席会议,通过提出有效建议来完善和改进部门工作,强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使矛盾尽可能化解在诉讼之外。
其七,要建立和完善上访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要从信访件登记、转交、承办、催办、答复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限定信访案件的办理时限,使信访工作的规范趋于科学化、程序化,实现信访工作的效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