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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活陷困境 俩子依法应赡养

  发布时间:2014-03-10 08:39:32


    父母含辛茹苦抚养俩子成人,现因年老多病生活无着落。因赡养父母问题俩子互推诿,二老起诉俩子尽赡养义务依法受保护。

    原告张某某、周某某1981年结婚,1983年2月14日生育被告张一某,1986年2月5日生育被告张二某。目前被告张一某与二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张一某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以务工为主,月收入一千余元;被告张二某在广东省电白县安家定居,从事教学工作,月收入2160元。原告张某某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原告周某某患有心脏病,需定期吃药治疗。原告张某某、周某某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2013年11月5日,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因与被告张二某在赡养问题上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原在渑池县市场街南侧租房居住,2012年10月1日申请政府廉租房搬入渑池县康乐小区六号楼一单元201门居住。被告张二某2008年至2013年2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60000元,二原告已用于平常生活和偿还债务。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32.96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周某某将被告张一某、张二某抚养至成年,并供其二人上学,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二原告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诉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给付赡养费的标准应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被告张二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一某、张二某每月各给付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赡养费1144元(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计算,每年6月30日前付清1至6月份的赡养费,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7至12月份的赡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一某、张二某各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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