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嘘自己及家人为某公司领导,能帮人找工作、办事、审批煤炭,来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办事需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钱财。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后半年,被告人艾某某虚构“自己是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职工周某某”、“姐姐系河南大有能源公司领导,可以帮助他人找工作、办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一×的信任后,以帮助安排工作为由,骗得王一×5万余元现金挥霍。
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艾某某以同种方式,以“帮助审批煤炭”为由,骗得被害人张××、伍××夫妇2000元现金挥霍。
另查明,2013年8月9日,被告人艾某某将其嘉陵JH150GY-3牌二轮摩托车折价5000元退赔王一×。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诈骗被害人王一×7000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于其中的35000元表示认罪,并供述称“诈骗王一×现金时,只有自己和王一×在场”,而被害人王一×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7日自己还被艾某某骗取15000元,当时有王四×、王三×和自己的丈夫史××在场,并且证人王四×、王三×均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王一×15000元的犯罪事实,应予支持;而被害人王一×陈述2012年8月份还被艾某某以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骗取其现金20000元,只有其父亲王三×证言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又予以否认,故指控被告人诈骗王一×20000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应认定被告人艾某某诈骗被害人王一×现金50000元。关于被告人艾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张××、伍××夫妇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艾某某因诈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