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砸开他人轿车玻璃手段盗窃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男,46岁,四川人。被告人杨某某,男,28岁,陕西人。2013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从陕西省华阴市窜至河南省陕县伺机盗窃。8月9日凌晨3时许,三人窜至陕县城区温塘村委会家属院内,进行查看后,经预谋,被告人杨某某在院外放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进入院内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开,盗走车内一箱(六瓶)53度“飞天”牌茅台酒、7盒软中华香烟。三人将赃物均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箱53度“飞天”牌茅台酒价值7800元,7盒软中华香烟价值420元,被毁坏的汽车后挡风玻璃价值10600元,玻璃安装费用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警醒:对于这起案件,办案法官特别提醒,车辆晚上停放时,车内勿放贵重物品,以免车辆被损坏,物品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