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渑池法院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立案调解存在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对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在和谐司法的理念下,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始终,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程序,导致立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积极行使职权。
二是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不认同。大部分当事人对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不理解,认为案件没有经过审理,事实没有查清楚,进行调解缺乏严肃性。
三是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在立案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立案法官在短时间内一般很难发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四是立案资源配置不足。“大调解”带来的“大立案”,使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大幅拓展,集立案接待、审查、送达、调解等工作集于一体,工作量大幅上升,造成事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建议:
一是完善立案调解机制。将立案调解纳入诉讼环节,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程序,使立案调解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模式。二是创新考核方式。将立案调解结案数量与社会效果同步考核,增设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执行兑现率与调解时限等的考核。三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一旦达不成调解协议,立即转入审判庭处理。同时,严格审查调解协议,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是合理配置立案资源。设立立案调解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和要求,选配专职审判人员从事立案调解工作,将社会矛盾更多更好地化解在立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