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陕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振民诉被告孔玉良、苏新平、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振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8330.09元。
2011年3月22日21时,孔玉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智障人杨振民相撞,造成杨振民受伤,医院诊断杨振民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经手术行右小腿残端修整术治疗。后经鉴定,杨振民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肇事各方相互推诿扯皮,不愿赔付杨振民的各项医疗费用及伤残损失,杨振民家人无奈之下只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陕县人民法院张茅法庭,看看有无办法解决困难。当杨振民拖着截肢的右腿被年迈的父亲搀扶走进张茅法庭时,法官们被眼前的这一幕震惊了,法官立即将父子二人领到了接待室。经过细心询问得知:杨振民系陕县张湾乡芦村农民,有智力障碍,平日与年过六旬的父亲相依为命,父子二人仅靠年迈多病的父亲务农为生,家徒四壁,生活十分艰难。法官们得知父子二人的真实情况后,立即向主管院长作了汇报,根据杨振民的家庭实际情况,决定减免杨振民应当预支的诉讼费用11000余元,使案件得以顺利进行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鉴于杨振民家庭情况困难,又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使他能够早日拿到赔偿款,法庭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真情服务群众的理念,及时开庭审理,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合议评判。经过法官们的连续奋战,最终使杨振民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判决书。
陕县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一律实施救助,使每一位有理无钱的当事人都能够打得起官司,陕县法院的这种做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切实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