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陕县法院对三起涉法上访案件集中宣判,依法维持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对非法上访人员高某、王某、张某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3月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居民高某、王某、张某三人携带反映其拆迁问题的材料到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拦下,并予训诫。随后,省驻京信访组督促三门峡湖滨区信访局及时帮助高某等人返回原籍。湖滨区信访局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询问、取证,查明了高某等三人携带上访材料到不是上访场所、不接待上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的事实,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高某等三人均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经审查后,维持了对三人的原处罚决定。高某等三人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条例》规定公民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是应当按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而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对信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核。高某等三人既未到其所在地的办事处提出投诉,又未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到上级机关复查、复核,而径直到北京上访,不仅违反了正常的上访途径,而且进入的是非上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高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当然违法,应予处罚。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作为依法设立的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从立案到传唤、调查、询问、取证,从内部审批到送达告知,其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声音: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有序反映合理诉求,受法律保护。但应清楚地认识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依法、逐级、有序、文明上访。
信访群众在正常的信访活动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二是集体上访一定要选出5人以内的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三是提出合理要求,如实反映问题;四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法条链接: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