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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发还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3-19 08:20:19


    2013年,渑池县法院被市中院发还的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仍达28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减少案件的发还数,目前,渑池法院对2013年案件发还原因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原因:一是部分案件质量不高,存在实体或程序上问题;二是部分法官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关注及思考,对新法律、新理论缺少学习和钻研,司法能力明显滞后;三是案件审理中,合议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四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存在,加之绩效考核及流程管理对案件审限的要求,致使部分法官片面追求审判效率,忽视了案件质量。

    对策:一是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发回重审案件的重视力度,完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评议,避免程序和实体上出现错误;加强立案阶段对案件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因素的实质性审查,努力减少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

    二是加强学习沟通,统一认识,提高案件质量。将业务学习常态化,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加强上下级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统一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降低发回改判率。

    三是强化责任,严格把关,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通过案件评查、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办案法官的责任心,严把案件“出口关”;采用逐级答疑等方式,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答惑工作,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拓宽思路,加大多元化调解力度,力求案结事了。要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吸纳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等资源,拓宽多元化调解的工作思路,综合兼顾,多方施力,促使当事人双方由“对了分歧”走向“协调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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