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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集中宣判涉法上访三案依法打击非法上访

  发布时间:2014-03-20 10:19:21



    3月17日,陕县法院对非法上访人员高五峡等三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三起行政案件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2013年3月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居民高五峡等三人携带反映拆迁问题的材料到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拦下,并予训诫。随后,省驻京信访组督促三门峡湖滨区信访局及时帮助高五峡等人返回原籍。湖滨区信访局认为高五峡等人的行为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建议被告对其予以处罚。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询问、取证,查明了高五峡等携带上访材料到不是上访场所不接待上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高五峡等人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经审查,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高五峡等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条例》规定公民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是应当按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而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对信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核。高五峡等人既未到其所在地的办事处提出投诉,又未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更未到上级机关复查、复核,而径直到北京上访,违反了上访途径,而且进入不是上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高五峡等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当然违法,应予处罚。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作为依法设立的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从立案到传唤、调查、询问、取证,从内部审批到送达告知,其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焦点,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陕县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并集中宣判,相信会引导社会理性看待上访,对规范信访秩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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