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郑西高铁工程运输石料,双方订立运输石料合同,约定吨位、方数及运费,期间被告夫妻出具证明欠原告运费款项,原告多次讨要,丈夫躲着不见面,妻子以未结账为由拒付运费,原告无奈依法起诉,渑池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经庭审,渑池县法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在渑池县坡头乡开办一石料厂。2008年至2009年,原告王某某为被告向郑西高铁渑池段在建工程运输石料。2008年7月16日被告上官某某出具证明:“今欠520运费叁佰柒拾叁点玖柒吨。”2009年4月26日被告李某某出具证明:“今欠81520运费捌仟捌佰贰拾伍整。“并约定石料1.52吨折1方,1方运费19元。二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费13 499.62元。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未予以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运费款13 561.95元及利息2000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由二被告所出具证明为证。原告依约履行运输货物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运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二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13 499.62元。被告上官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上官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13 499.6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被告上官某某、李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