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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审结阎某性侵留守妇女案

三门峡市法院少年庭:情系“三留守”共撑司法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8:04


    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仅用13天时间,审结一起强奸留守妇女案,二审裁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此案用最快的速度,最强的措施,最具关怀的的态度,切实保障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被害人张某,女,17岁,河南省灵宝市某镇农村留守妇女,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阎某,男,19岁,住河南省灵宝市某村。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宝法院查明:2012年7月15日晚,毋某(另案处理)过生日,毋某、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阎某、张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张某在夜市吃饭喝酒,毋某、毋某某、阎某、张某经预谋后,将张某哄骗至灵宝市某旅馆403房间,四人轮流对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毋某某、阎某因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张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灵宝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阎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阎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阎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合议,快速结案,仅用13天便审结了该案,将“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落到了实处, 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尽快保护,最大限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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