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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流窜只为黄金珠宝 异地被抓难逃法网严惩

  发布时间:2014-03-27 09:41:20


    在南方某省曾因盗窃黄金手链自动投案,事后不久,又不远千里租车来到渑池县鸿泰购物广场珠宝店盗窃金手镯一只,而后逃回南方城市被抓。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代××伙同张××(已判决)经事前预谋后,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的香港恒帝钻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店内,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趁营业员不备,盗窃24K黄金手链一条,重69克。经鉴定,被盗手链价值15180元。2011年11月30日,代××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厢派出所投案。

    2013年6月,被告人代××、秦某某、黄××(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租车来到渑池县,并于2013年6月19日15时许到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北鸿泰购物广场,在该购物广场一楼周大生珠宝柜台,以购买珠宝为由,趁营业员邹×不备,盗窃999千足金金手镯一只,重25.08克。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9104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代××、秦某某分别在来宾市兴宾区、深圳市宝安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中代××参与盗窃二起,价值24284元,秦某某参与盗窃一起,价值9104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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