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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原因闹分手 同居关系被解除

  发布时间:2014-03-28 08:50:01


    两人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在未办理合法结婚手续的前提下,开始过同居关系,并于同居第二年生一女孩,后共同在县城购买住房一套。现因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经庭审,渑池县法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1月1日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3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甲。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共同购买渑池县新文西区19号楼一单元三层东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渑民权证字第02952号)。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非婚生女孩陈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渑池县新文西区19号楼一单元三层东户套房归原告所有。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违法行为,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被告庭审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女孩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抚养;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渑池县新文西区19号楼一单元三层东户套房归原告陈某某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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