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相互帮助,和谐相处。看这位仁兄,趁对门邻居上厕所之机,流入室内盗窃现金100元,构成盗窃被处罚1500元。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2013年11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x趁其对门邻居曲xx外出上厕所房门未锁之机,进入曲xx的出租屋内,将曲xx放在该室内地面塑料泡沫板上面的黄色女士挎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返回的曲xx发现并抓获。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