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为做好经费改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14)13号,通知要求一是填制2010年至2013年5套报表,包括人员机构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工资以外津补贴发放情况表、收入情况统计表;二是撰写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包括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方式问题、经费和资产划转问题、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建立诉讼费、罚没收入、赃款赃物统一上缴国库机制、建立跨部门涉案涉诉财务管理平台、配套制度及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3月20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长贾新怡、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鲁玉在陕县金泉宾馆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调研会议,我市法院、检察院、财政局相关领导出席,会议上财政部门领导听取各单位调研报告,并进行讨论,传达最新的中央人财物统一管理精神。
我院高度重视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及时将文件转发辖区6家基层人民法院,讨论分析了调研提出的问题,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胜利同志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方式问题,建议对市、县级法院经费通过省级法院分解下达。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人、财、物权统一到省里,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具有非行政区划性、垂直性、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垂直管理部门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以后,行政执法工作减少和避免了诸多不利甚至是消极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等,执法效率与质量明显提高。
二、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
在罚设收入和诉讼费上缴问题上,实行经费保障省级统筹,全省所有法院的办案罚没收入和诉讼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省财政,省高院在下拨办案经费上,不能单纯沿用现行方式,还应考虑不同地区人口、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案件标的金额,科学设置资金下拨标准。要绝对防止利益驱动办案。这样,可以利用经费保障杠杆,促进全省各级各地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均衡发展,确保公正执法。
改革后市、县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应当作为一个基本原则。
三、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的涉案财物。
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不宜只考虑实践便利而径自交由其中一方管理。但同时三家分别管理又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为此,可借鉴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看守所制度和行政审批中心制度,我院建议设立单独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三家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对涉案财物实行集中保管、单据移送、专业维护、信息化管理,在保证涉案财物保管安全的同时,提高流转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四、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新的司法制度改革完成后,省市县三级法院财务人员和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司法财务人员都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同时,由上级部门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队伍素质。
目前,基层院财务人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建议一方面要根据财务装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引进人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财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财会队伍是司法改革取得最后胜利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