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是渑池县城关镇塔泥村农民,平时对自己约束不够,总以为自己身体强壮,车技娴熟,酒后头脑清醒,开车没有问题。可惜杨某某太掉以轻心,醉酒驾驶,最终酿成苦果。
2013年10月6日22时许,杨某某在县城中办完事,与朋友们吃饭时,喝了酒,自己感觉良好,开车沿渑池县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渑池县人民医院东口处时,恰遇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支某甲、支某乙,自南向北横穿公路。杨某某酒后自制力受限,来不及采取措施,直接撞上王某某的电动车,当场人倒车翻,两车受损。报警后,支某甲、支某乙当时被送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当晚将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到乙醇含量为286.5mg/100ml,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杨某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
后经渑池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