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中院在审理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原一审中,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后,其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该公司对委托律师参加一审的事实全盘否认,甚至连上诉及上诉费用的缴纳都否认是其公司所为。该公司称其公司公章被伪造、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责任人1人被公安机关刑拘1人在逃。为查清事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三门峡中院经审理查明,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开庭传票及相关应诉材料后,通过其关联公司地王公司的工作人员谢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其称其公司公章被伪造并报案所提交的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实际为其公司在其他地方一项目部的公章,并非其公司印章,且该案因证据不足,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并未立案。同时,该公司在原一审、二审及重审中,提交的委托书及应诉材料上的印章,与其向法庭提交的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印章均不相符。
鉴于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视法律、藐视法庭,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三门峡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