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到山西省垣曲县旅游景区盗窃红色本田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卖掉得赃款分肥。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伙同杜××、侯××、宋×(后三人已判刑)骑摩托车到山西省垣曲县古城煤管站对面码头的旅游区内将受害人安××的一辆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卖给张×,得赃款1500元分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1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18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所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