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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为经销商送货 收取货款未入账被诉

  发布时间:2014-04-03 08:17:56


    身为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代为经销商送货,收取经销商三次货款后,没有将货款交付公司财务入账,现被起诉追偿货款。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某系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分别于2011年10月19日从原告处提货3190元、2011年11月3日从原告处提货2690元、2011年11月17日从原告处提货3995元,送给三门峡经销商文某某。三次提取货物价值共计9875元。后三门峡市经销商文某某将货款付给被告卢某某,被告卢某某未将货款交付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至本院。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某某拖欠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9875元,有被告卢某某签名的提货单及证人文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事实清楚。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卢某某归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理由不足,要求被告张某给付货款,证据不足,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某某辩称,该货款已交给张某母亲,应由被告张某归还,证据不足,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卢某某给付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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