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同向车占道动手伤人 赔偿损失依法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08 08:39:18


    开车时要礼让三分,文明行车。因同向车占道,影响自己正常行车,便下车动手将他人手掌掰伤,构成故意伤害赔偿获刑。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驾驶豫MQ8306号奇瑞轿车行至渑池县下马头村东连霍高速立交桥头,上桥时因占道问题与同向开车的崔××发生争执并撕扯,王××将崔××左手掌掰伤。同年10月11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受害人崔××的伤情属轻伤。11月12日,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7万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9日,经渑池县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王××自行到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512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