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8月2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标的额近1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使因纠纷而停工的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得以复工,既消除了双方尖锐的矛盾对立,又避免了双方的巨大损失,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本案原告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2006年8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20万吨/年焙烧炉合同》,约定总造价3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100万元保证金,投入专业施工人员百余人、机械设备100台套到达施工现场顺利开工。但在施工建设工程中,被告以“资金马上到位”等理由长时间拖欠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造成建设施工出现严重困难。原告为保证建设质量和工期以及合同能够顺利实施,垫付大量资金,而被告无视合同约定,迟迟不付工程款。直至2006年11月,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因资金短缺,钢材、设备配件供应不上而全线停工,一个月后土建工程停工。之后被告支付203.31万元,原告购置大量钢材,建设工程再次开工。到2007年1月,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665.5万元,而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共支付原告718.31万元,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被告长时间欠付工程款,原告已无力垫付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于2007年2月初全部停工,从而造成原告人员大量窝工、设备闲置而受到重大损失。原告于2009年3月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947.19万元,退还保证金,支付原告停工期间的损失和欠付工程款利息。
该院民一庭在审理该案时,坚持该庭在调解年活动中形成的案前、案中、案后反复调解制度,在庭审前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单独或交叉了解原被告各自的意见和想法,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出发,紧紧围绕原告因被告诚意不足坚持解除合同,而被告因解除合同将给其带来巨大损失坚决要求履行合同这一调解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层层化解矛盾,终于使双方在庭后握手言和,达成被告先行支付300万元启动资金,原告履行合同复工,否则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诉请的近1300万元的工程款、保证金、劳务费、利息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