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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二男子利用信用卡诈骗得巨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09 15:11:45


    在信用卡满天飞的当下,信用卡讲究的是信用,而洛阳的两名男子却利用“信用”骗取他人信任后诱其“上钩”,再利用网银转款时间差、修改密码等方式实施诈骗。近日,该两名男子因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高某到洛阳市纱厂路春达冷库赵某办公室,自称是赵某的客户,让赵某先替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再用赵某的POS机把货款和赵某替还的信用卡欠款一并刷出后还给赵某。赵某用网银转账方式将26000元还到高某的信用卡上后,用POS机刷卡时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高某又以信用卡被银行暂时冻结为由让赵某和自己一起到家中取钱,后赵某安排人员与高某同往,行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时,高某以回家取钱为由一去不返。

    2013年5月底,被告人高某与刘某预谋外出利用信用卡诈骗“信用卡代还中介”,高某负责在互联网论坛上联系购买作案用的信用卡,并通过网络搜索、论坛、报纸信息等方式查找“信用卡代还中介”的信息,刘某负责驾驶车辆,并提供诈骗用的联系手机。2013年6月2日,高某伙同刘某驾驶刘某的起亚索兰托越野车到渑池县城,高某通过报纸获取赵某代还信用卡的信息,来到渑池宾馆236房间赵某办公室,让赵某帮其代还信用卡欠款3万元,付给赵某手续费500元,并谎称以后会再给其介绍生意,诱使赵某“上钩”。6月4日,高某、刘某又开车到渑池县,高某打电话给赵某让帮其代还信用卡欠款,等赵某通过网银转入高某所持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3万元后,高某利用网银转账的时间差,用手机拨打银行服务电话将信用卡密码修改,使赵某无法通过其提供的信用卡套现。后高某、刘某二人驾车逃离,高某找套现公司将骗取的钱财套出,后分给刘某3000元。

    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高某、刘某驾车到洛阳市伊川县民主南街王某妻子的F.尚理发店,高某谎称自己叫杜海,用信用卡在该店的POS机上套现24040元现金,支付王某200元手续费,并将信用卡留在店内,以此骗取王某的信任。6月20日,高某电话联系王某让帮其先代还信用卡欠款30000元,再将30000元通过POS机刷出。6月21日,王某向高某提供的信用卡内转账30000元,高某得知钱到帐后,利用网银转账的时间差,用手机拨打银行服务电话将信用卡密码修改,使王某无法通过其提供的信用卡套现,后高某找套现公司将骗取的钱财套出。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单独或结伙骗取他人现金,其中高某参与3次,诈骗现金84000元;刘某参与2次,诈骗现金58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高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全部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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