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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 伤害户主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4-04-11 08:27:14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入户盗窃又伤害户主后逃跑的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潜入吴某家,用吴某家的螺丝刀、斧头撬开吴某屋内的旅行箱、铁皮柜实施盗窃,后孟某听见有人进院遂躲进屋门后,姚某、吴某先后回到屋内发现屋内被明显翻动,后姚某关门时发现躲在门后的孟某,孟某用手将姚某打倒在床上,遇吴某阻挡,孟某又掐住吴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反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颈项部软组织损伤,其伤情属轻微伤(损伤壹级)。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孟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孟某辩称自己只是入户盗窃,不应构成抢劫罪。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吴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孟某辩称自己没有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某虽否认实施暴力行为,但被害人吴某、姚某的陈述均证实孟某对二人实施了暴力,且与证人证言,公安部门现场拍摄的吴某伤情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孟某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抢劫罪,故对孟某的该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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