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外表温柔贤淑的女子王某,10个月前曾因盗窃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缓刑期内该女子却不思悔改,再次盗窃,并且被发现有新罪,结果是新帐旧账一起算。近日,这名多次盗窃的女子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到董某家中作客时,趁董某外出买菜之际,将其家中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爱迪尔钯金项链、一副老凤祥千足黄金耳钉、一枚老凤祥黄金戒指及7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爱迪尔钯金项链价值983元;黄金耳钉价值1150元;黄金戒指价值1392元。
2013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同李某、刘某等人在王某家中帮忙搬家具时,趁机偷走王某家中钥匙。次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偷得的钥匙进入王某家,将其卧室衣架上包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以借用张某钥匙上的指甲刀为由取得张某家中钥匙,趁张某上班期间,到张某的租住处,将张某的保罗牌蓝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钱包一个、现金1300元以及天福丽华千足金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保罗牌蓝色手提包价值298元;钱包价值119元;金戒指价值822元。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并发现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