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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14-04-11 09:26:18


    近日,陕县法院审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案件,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董某从2011年5月份开始在陕县经营卤肉店,期间,董某明知工业明胶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加工冻肉的过程中仍然违规添加工业明胶并销售给消费者。2013年12月9日,陕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董某的卤肉店进行抽样检测时,经检测被告人董某处提取的冻肉中铬含量为2.9mg/kg,根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肉及肉制品中铬含量限量为0.1mg/kg,董某处制做的冻肉铬含量已经完全超标。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审判中,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有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随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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