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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擅自堆放砂子引发事故 城管局未尽清理义务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14 09:09:13


    城市道路上堆放砂子妨碍通行,造成骑行摩托车的李某撞到砂子上摔倒导致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4年4月10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堆放砂子的行为人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损失128804.5元;负有管理职责,而没有尽到清理义务的被告陕县城市管理局赔偿原告51521.8元;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房屋工程发包人被告张某赔偿原告25761元。

    被告张某将自建的四层房屋发包给被告胡某承建,被告胡某购买的砂子被堆放在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车道上,被告胡某安排的人员没有及时转移,2013年8月14日中午,受害人李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上述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越过砂子摔倒,造成受害人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索赔未果,作为受害人近亲属的四原告诉至陕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作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被告胡某,在明知所购买砂子倾倒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所雇佣的人员,对堆放的砂子及时转运,酿成事故,应承担物件损害责任,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25%。根据《城管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适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本案中具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被告陕县城管局,被告陕县城管局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事发路段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10%。作为建筑工程发包人的被告张矿良,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自身具有一定过失,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据此,陕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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