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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保不严频遭窃,贼人胆大终究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4-04-15 15:56:16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窃贼作案也忌讳,被告人高某和聂某为行窃专门乘坐大巴到外地,对安保措施不严的小区下手,但伸手必被捉,高某、聂某终究要收到法律制裁。今日,河南省三门峡中院少年庭审结了这起盗窃上诉案件,终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聂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高某,男,洛阳人,犯罪时18岁;聂某,男,洛阳人,犯罪时17岁。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高某单独或伙同聂某等人从洛阳乘坐大巴车到义马市连银小区、渑池县一小区实施盗窃,共盗窃摩托车13辆,价值42440元(一辆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其中被告人聂某参与实施盗窃摩托车三场次,7辆车,价值25100元。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聂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和聂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聂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遂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聂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高某不服,上诉称被盗摩托车价值评估过高;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事先预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提出被盗摩托车价值评估过高的理由,无相关证据支持,且本案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由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该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应予采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此外高某在2013年7月至8月期间伙同他人从洛阳乘车到义马市连银小区连续盗窃六次、到渑池县盗窃一次,先后共盗窃13辆摩托车,其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且高某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原审未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故高某提出无预谋、系初犯等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本案中高某、聂某之所以选择义马市该小区频繁作案,是因为该小区安保措施不严,容易得手,高某仅有一次的渑池县小区作案也是因为乘坐大巴车过义马站时忘记下车,才在渑池县下车,进行作案。因此建议各小区做好安保措施,防患未然。

    对于高某、聂某而言,本来曾在饭店打工,有正当职业,却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想不劳而获,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因此建议家长朋友们管教孩子不仅仅是要管好孩子的人,而且要教育好孩子的思想,让孩子从小树立劳动致富的观念,同时慎交友、交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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