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合议制由于受我国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质量效率,背离了合议制度的本意。主要表现在:
一是合议制启动程序的任意性。司法实践中,只要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则即行适用或转换普通程序审理,程序启动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效率利益和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
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选任的随意性。司法实践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承办法官临时找来凑数的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人员选任的随意性势必使合议制成为挂名、签名式的合议庭。
三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形式性。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的现状,合议庭成员由于受到“谁承办谁负责”思想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很少关心其所参审的案件,从而使案件评议形式化。
四是合议庭庭审功能的萎靡性。由于合议庭大部分没有分工,往往只是主审人一人唱独角戏,因而难以体现合议庭的整体合力,严重制约了合议庭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对此,作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确定合议庭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规范合议庭人员组成,提高办案水平。根据审判业务性质,结合法官的学识、能力、审判经验将其固定到相应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提高办案质效。三是完善绩效考评机和错案追究机制,提高庭审功能。改变考核主审法官办案和错案责任仅由承办人负责的做法,建立共同阅卷、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共同参加庭审、共同评议案件、共同承担错误责任的全员负责制,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既审又判、既合又议、权责统一的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