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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撞伤他人强行逃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18 10:06:21


    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大货车与被害人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成某受重伤,被告人石某不顾他人阻拦强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投案自首。近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亲属和肇事车主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陕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被告人石某,男,20岁,无业,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某村人。2013年8月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陕县城区神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汴路口右转弯时,在非机动车道内,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与同车的张某下车将倒在货车下的摩托车拉出,张某驾车与被告人石某欲逃逸,被害人成某的朋友随后赶来,上前阻拦,但被告人石某下车将其拉开,强行逃逸。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石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石某于2013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被告人亲属及肇事车主与被害人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亲属和肇事车主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陕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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